第 八 條
學位論文考試
一、本系碩士班學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,(一)需附上一場學術研討會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(口頭或海報)證明(二)需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完成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(可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自行觀看且通過線上測驗達及格標準),未完成本課程或未通過測驗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考試方式以論文口試方式行之。
二、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向系申請考試,填具「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書」。
三、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五人,其中校外委員至少 1/3(含)以上。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擔任召集人。指導教授與共同指導教授人數總和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 1/2。
四、考試委員依照教育部「學位授予法」相關規定辦理
五、學位論文考試以平均七十分為通過。
六、口試未能通過者,得於次學期起提出補考。補考以一次為限,不得以相同 內容的論文提出申請。補考由申請者負擔所需之考試費用。
|
第 八 條
學位論文考試
一、本校研究所碩、博士班研究生,須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完成「學術研究倫理 教育課程」(可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自行觀看且通過線上測驗達及格標準),未完成本課程或未通過測驗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考試方式以論文口試方式行之。
二、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向系申請考試,填具「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書」。
三、畢業典禮當天及前後三天不得安排口試。口試於提出申請一個月後舉行。
四、考試委員會設置委員三至五人,其中校外委員至少 1/3(含)以上。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但不得擔任召集人。指導教授與共同指導教授人數總和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 1/2。
五、考試委員依照教育部「學位授予法」第 11 條第三款(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)或第四款(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 著有成就者。)辦理,得聘任助理教授(含)以上職級教師。
六、學位論文考試以平均七十分為通過。
七、口試未能通過者,得於次學期起提出補考。補考以一次為限,不得以相同 內容的論文提出申請。補考由申請者負擔所需之考試費用。
|